劳动争议诉讼都要经过仲裁程序。《劳动法》规定,倡导权利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请求。但不少法官抱怨,这个仲裁期限规定得过于笼统,审理起来缺少统一标准。
在日常,不少劳动者在权益遭到侵害后,总是因各种缘由延误申请仲裁时间,致使其权利没办法得到有效救济。
此次,省高级法院需要,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察申请仲裁期限时,应注意把握几个原则: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点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从劳动者实质追偿之日算起;如劳动者的仲裁申请确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越仲裁申请期限,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