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内容是什么
为维护海峡两岸渔船船员、渔船船主正当权益,促进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如下:
1、合作范围
双方赞同在符合双方各自雇用渔船船员规定下,进行近海、远洋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并对近海与远洋劳务合作分别采取不一样的管理方法。
2、合作方法
双方赞同两岸船员劳务合作应通过双方各自确定的经营主体办理,并各自打造风险保证规范约束其经营主体。
3、合同要件
双方赞同商定船员劳务合作合同要件。
4、权益保障
双方赞同保障船员以下基本权益:
1.船员受签订合同议定的薪资保护;
2.同船同职务船员在船上享有相同福利及劳动保护;
3.在指定场合休息、整补或回港避险;
4.人身意料之外及医保;
5.往返交通费;
6.船主应履行合同的义务;
7.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双方赞同保障渔船船主以下基本权益:
1.船员体检及技能培训应符合双方各自规定;
2.船员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3.船员应同意船主、船长适当的指挥监督;
4.船员应履行合同的义务;
5.双方商定的其他权益。
5、核发证件
双方赞同各自核发船员身份或查验证件。
6、协调机制
双方赞同各自打造船员、船主申诉规范和两岸船员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并指导经营主体解决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如遇重大安全事件等情形,双方应准时通报,一同采取手段,妥善处置。并严格处置违反协议的经营主体。
7、交流互访
双方赞同按期进行工作会晤、交流互访,评估协议实行状况。
8、文书格式
双方赞同信息通报、查看及业务联系,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9、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情,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推行,经双方赞同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推行。
本协议其他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假如还有哪些疑问,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