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合同纠纷 >

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www.v-rules.com 2025-08-04 合同纠纷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商情况或者精神健康情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没办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需要附有中文译本。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举证时虽然能提供复制品或复印件,但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异的才能与原件等同。如没办法与原件核对,则不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合同纠纷咨询
合同纠纷律师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