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2022年6月在某网上购物平台向某公司购买两个大灯共计3200元,收货安装后发现右边大灯存在频率快、起雾等水平问题,需要退货。某公司接件后觉得退回的大灯影响二次销售,拒绝签收,商品退回王某。经多番交涉,某公司2022年6月底赞同退货退款。后王某发现某公司在其网上购物平台门店中存在不真实宣传,双方买卖商品的参数信息显示“3C”证书编号为“2020971109007094”。经在全国认证认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看,该“3C”证书编号对应商品生产商的商品目录中并无该款大灯。王某觉得某企业的行为构成不真实销售,应按价款三倍赔偿其损失9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觉得:“3C”是一种对商品的合格评定,是防止购买伪劣商品的有效方法,有“3C”认证的商品更能得到市场认同。某公司在案涉商品店铺销售页面中对于案涉商品的参数信息说明中标注有“3C”证书编号,但其实质出货的该款商品并未见获得“3C”认证,该“3C”证书编号实质指向的商品型号也并不是该款销售商品,指向的生产商浙江某公司也并未生产销售该款商品。某公司将它销售的案涉商品标注为有“3C”认证商品,是以不真实的产品说明、产品标准销售产品,冒用认证标志销售产品,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王某三倍合同价款的损失96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伴随网络平台的进步壮大,买家选择消费方法也发生巨大变革,互联网购物已占据市场销售份额较大比率。但因为互联网平台存在虚拟性等客观缘由,买家购买产品时一般只能通过询问经营者、浏览产品图片及介绍来认识产品信息,这就给个别企业借助互联网进行不真实宣传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案中,某公司在产品介绍页面标注有“3C”证书编号,但其实质出货的该款商品并未见获得“3C”认证,构成欺诈。本案的审理,依法惩处了不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充分保护了互联网购物买家的合法权益,净化了互联网购物的市场环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