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低于基准刑的100%:
(1)引诱、容留、介绍同一职员多次卖淫的,依据同一职员卖淫的次数、具备同一职员多次卖淫行为的人数等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以下。
(2)从事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职员,借助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借助信息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引诱、介绍、容留境内职员到境外卖淫的或者境外职员到境内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